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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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规范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,保障公积金参保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提取范围
1.参保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商品住房、缴纳住房贷款本息、缴纳住房租金、缴纳住房装修费用、缴纳住房首付款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费用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贷款本息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装修费用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首付款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租金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维修费用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税费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保险费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物业费、缴纳住房共有人的住房水电费等。
2.参保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商品住房的,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
(1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拥有合法的商品住房;
(2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补贴;
(3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贷款;
(4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拆迁补偿;
(5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贷款;
(6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7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8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9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0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1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2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3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4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5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6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7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8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19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(20)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;
二、提取条件
1.参保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,并提供有关证明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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